六、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為什么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年終后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zhí)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于培養(yǎng)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為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chuàng)造條件、積累經驗。
七、“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怎樣把握?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規(guī)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八、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九、各個所得項目的年所得怎樣計算呢?
答:《辦法》根據(jù)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精神,將“年所得”界定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shù)額;同時,從方便納稅人和簡化計算的角度出發(fā),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確了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fā)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yè)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例如:2006年,某納稅人全年取得工資收入144000元,國務院頒發(fā)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企業(yè)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個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了“三費一金”14000元,單位也按照規(guī)定為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8000元,則該納稅人應申報的年所得為153000元,具體計算過程是:工資收入144000元-個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企業(yè)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國務院頒發(fā)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28000元(未計入個人工資收入)不需計入年所得,個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可以從工資收入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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