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王女士在中國銀行清華園支行購買景順鼎益基金,等到分紅時才得知自己根本沒有申購成功。王女士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告知審查義務(wù),將銀行訴至法院。昨天,一中院終審認定銀行沒有盡到審查義務(wù),改判銀行賠償王女士3000元。
清華大學(xué)退休教師王女士稱,去年1月,她在中行清華園支行買了2萬元景順鼎益后端基金。半年后,該基金每份漲了1元錢,王女士可以得到分紅款15000余元。當王女士去銀行取分紅時,才被告知她根本沒買上這只基金。王女士認為,銀行應(yīng)在她購買基金的過程中,確保她申購成功,但銀行未盡義務(wù),應(yīng)賠償她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及精神損失5000元。
中行清華園支行表示,銀行是基金代銷機構(gòu),王女士的交易未通過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公司審核。王女士申購時,申請表明確提示“本回執(zhí)僅代表您的交易申請已被接受,不代表銀行對交易成功的確認”,其填寫的交易憑條客戶回執(zhí)上也明確印有“本單僅代表您的交易申請已被接收,本銷售代理人不承擔對交易是否成功的確認”的注意事項。王女士在填寫各種基金業(yè)務(wù)申請憑證之前,應(yīng)仔細了解基金的交易規(guī)則,承擔申請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絕接受的全部后果。而且,王女士也沒有及時查詢申購結(jié)果,應(yīng)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采納了銀行的意見,判決王女士敗訴,王女士隨即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在審理中查明,景順鼎益基金有兩個代碼,日常申購只能買“鼎益前端”,而王女士買的基金“鼎益后收”只能做定投。
法院認為,中行清華園支行代銷景順基金,王女士申購時,有理由相信銀行了解其代理的基金的相關(guān)情況,其基于信賴填寫了交易憑條,卻因為填寫內(nèi)容與基金的交易規(guī)則不符而申購失敗。銀行自認為已提示投資人仔細了解申購基金的交易規(guī)則,應(yīng)由投資人承擔申請事項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絕接受的全部后果。但法院認為銀行的這一免責條款不公平。
銀行作為基金代銷機構(gòu),具有更多的專業(yè)知識,應(yīng)當對投資者提交的交易申請進行表面的審查。銀行未向王女士說明兩個代碼基金之間的差別,接受了錯誤的申購申請,不能認為其盡到了表面的審查義務(wù)。因此法院認為中行清華園支行應(yīng)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華園支行賠償王女士損失3000元。(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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