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3月18日,商務部發(fā)布了2009年第22號公告,決定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的交易。日前,商務部新聞發(fā)言人姚堅回答了記者關于此案有關問題的提問。
問:什么樣的經營者集中需要接受反壟斷審查?為什么可口可樂并購匯源需要接受審查?
答:根據中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法定條件包括如下兩個方面:首先,從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須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集中。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集中包括三種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其次,從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須達到一定規(guī)模,集中參與方的營業(yè)額必須達到法定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這些標準主要是:(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集中參與方在中國境內營業(yè)額達到或超過4億元人民幣是符合上述申報數量標準的前提,其隱含的意義在于集中必須與中國市場有關聯(lián)并且關聯(lián)到一定程度,這是反壟斷法域外管轄權的基本要求。
在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樂公司將取得匯源公司絕大部分甚至100%股權,從而取得了匯源公司的決定控制權,因此,該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標準;同時,可口可樂公司和匯源公司2007年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分別為12億美元(約合91.2億人民幣)和3.4億美元(約合25.9億人民幣),分別超過4億元人民幣,達到并超過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因此此案必須接受相關審查。
問:審查經營者集中的因素包括哪些,在可口可樂并購匯源果汁案審查時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對審查經營者集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六)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商務部審查經營者集中案件時,對集中給市場競爭造成的影響從上述六個方面進行全面評估。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第五項關于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是世界各國經營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從宏觀角度、在更高層次上維護市場競爭的有效性,與反壟斷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是一脈相承的。二是第六項關于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僅限于影響競爭的因素,不包括非競爭考量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公司案中,商務部依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guī)定,從市場份額及市場控制力、市場集中度、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的影響、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及品牌對果汁飲料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等方面對此項集中進行了審查,在全面評估此項交易產生的各種影響的基礎上作出了禁止決定。審查過程中,商務部進行了大量調查,采取各種方式征求和聽取了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將其作為審查決定的參考。需要強調的是,在整個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嚴格依法獨立辦案,既沒有受與競爭法無關因素的干擾,也沒有受一些外媒所謂民族情緒的影響,完全是依照反壟斷法作出了客觀的裁決。
問:如何界定市場對裁定一項并購是否造成壟斷具有的至關重要的作用,請問此項收購的相關市場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在反壟斷執(zhí)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fā)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界定相關市場是明確經營者競爭的市場范圍的過程。因此,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前提,是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的重要步驟?茖W合理地界定相關市場,對識別競爭者和潛在競爭者、判定經營者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分析經營者的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判斷經營者行為違法性以及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關鍵問題,具有重要的作用。
界定相關市場的過程,實際上是認定緊密替代商品以及這些商品相互競爭的地理區(qū)域的過程。在反壟斷執(zhí)法實踐中,相關市場范圍大小往往取決于對緊密替代商品范圍的認定。被需求者視為緊密替代商品的存在,對經營者行為構成最直接、最有效的競爭約束,因此,界定相關市場主要考慮需求替代。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于需求替代時,也可同時考慮供給替代。
界定相關市場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一是需求替代:從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據需求者對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質量的認可、價格的接受以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不同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從需求者角度來看,通常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越高,競爭關系就越強,就越可能屬于同一相關市場。二是供給替代:從經營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較大投入改造或調整生產設施或承擔較大風險的情況下,可以在短期內轉而提供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其他緊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通常生產設施改造調整的投入越少,承擔的額外風險越小,轉而提供緊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該商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越強,則供給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屬于同一相關市場。
本次交易所涉相關產品主要包括無酒精飲料中的兩大類,果汁類飲料和碳酸軟飲料。根據商務部在審查中掌握的信息,兩家公司在果汁類飲料產品類別中存在重疊,而碳酸軟飲料產品只有可口可樂公司生產,匯源公司并不生產碳酸軟飲料。本次并購的相關市場被界定為果汁類飲料,其中包括100%純果汁,濃度為26-99%的混合果汁,以及濃度在25%以下的果汁飲料。在界定相關市場的過程中,商務部高度注重經濟學分析,對果汁類飲料和碳酸類飲料之間可替代性以及三種不同濃度果汁飲料之間的可替代性進行了深入分析。根據市場調查和搜集的證據,商務部將此案相關市場借界定為果汁類飲料市場,理由是:果汁類飲料和碳酸類飲料之間替代性較低,且三種不同濃度果汁飲料之間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給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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