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9日晚宣布,自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1‰調整為3‰。這是繼2005年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后,我國又一次對該稅率進行大的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fā)展而來的,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fā)生額征收的一種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也是政府調控股市的重要工具。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yè)股權轉讓書據和股份轉讓書據,納稅義務人是股份轉讓雙方,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計稅依據是雙方持有的成交過戶交割單。為加強征收管理和防止稅款流失,股份轉讓書據由證券交易所在辦理成交過戶交割單時代扣代繳印花稅,對有關印花稅的違章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過去17年來,我國股市印花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wěn)定初創(chuàng)的股市及適度調節(jié)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征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征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lián)合發(fā)文,明確規(guī)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降低為3‰。
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率統(tǒng)一降至2‰。
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