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旅行社組織游客出游,安全保障工作應貫穿始終。行前合同中應包含安全責任條款,行程中要針對危險情況向游客做出警示,旅游結束后還需對團隊做出安全風險評估。這是8月4日市旅游局公布的《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規(guī)范(試行)》中規(guī)定的。
市旅游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規(guī)范要求旅行社在行前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中,應當包含具體的安全提示與安全責任條款;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推薦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召開旅游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明確提示行程中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告知旅游目的地風土民情、民俗禁忌和法律規(guī)定、緊急救援途徑和相關機構的聯(lián)系方式。
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應就可能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游結束后,旅行社還要對旅游團隊活動做出安全風險評估,并登記歸檔,將安全保障工作貫穿始終。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參加登山、駕車、潛水、滑雪、游船、探險、狩獵、漂流、蹦極、騎馬等特種旅游項目,事先應當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團隊按照規(guī)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訂立的旅游合同中必須含有安全條款。(吳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