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駕駛東風雪鐵龍“凱旋”發(fā)生交通事故引發(fā)車輛起火,車門無法打開救援人員不能施救,駕駛者被燒死在車內,受害人家屬要求賠償490多萬元一案,引起社會關注。日前洛陽澗西區(qū)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雪鐵龍生產企業(yè)神龍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36.9544萬元。但原告對于判決有關被告的賠償數額和法律懲戒持有異議。
據受害人親屬反映,受害人竇某是在2008年1月9日晚駕駛東風雪鐵龍“凱旋”牌轎車沿洛陽市澗西區(qū)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與一輛無牌照裝載機發(fā)生普通碰撞。碰撞后雪鐵龍“凱旋”轎車當即起火燃燒,當時現場十多位好心人立即施救,但無論采取什么辦法都無法打開車門。由于火勢越來越大,最終竇某被活活燒死在車內。受害人家屬說,竇剛剛領了結婚證,還沒有來得急辦理結婚儀式,卻永遠離開了他的親人。
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親屬多次與東風雪鐵生產企業(yè)神龍公司聯系,希望妥善處理受害人善后事宜,但與公司多次交涉無果。無奈,受害人親屬決定向洛陽澗西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因汽車產品質量損害進行賠償,索賠各項經濟損失490多萬元。
洛陽澗西區(qū)法院10月17日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認為,本案的焦點主要有受害人駕車碰撞后大火原因是否正常;車門無法打開的原因是什么,汽車的制造規(guī)范是否合格;碰撞后發(fā)生大火、車門無法打開和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關系;各項賠償數額是否有依據等。10月28日法院做出一審民事判決:被告因“未能做出令人信服的技術說明和提供相關依據!睕]有證據證明被告產品在損害結果發(fā)生時存在質量缺陷。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竇死亡的喪葬費10500元;賠償原告因車輛報廢、損失費70912元、評估費4500元;賠償原告因竇某死亡的賠償金183632元;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0元。
近日收到法院判決的原告代理律師張增軍認為:法院判決賠償受害人親屬數額偏低,其原因,一是竇某是在洛陽某公司任高層管理人員,其創(chuàng)造的價值遠遠不是精神撫慰和20年工資的數字;二是近年來因為車輛質量導致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過低,使一些肇事司機撞傷不如撞死,本該可以施救的卻放棄施救,對于尊重生命的道德標準在降低。三是生產企業(yè)違法成本太低,現存法律不足以對違法企業(yè)起到懲戒和警示作用,也無法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生命的價值和對生命的尊重。本案更應該體現社會意義,對于那些生產產品質量問題企業(yè)應該使其承擔起對社會的責任,對死者公道,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
但被告的辯護律師則稱,竇是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苗某已被洛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且已執(zhí)行,原告沒有向苗某提出賠償。另外,竇某的車輛與裝載機發(fā)生強烈碰撞中損壞嚴重,不能證明本案所涉及的車輛存在產品質量問題。(魏莘 陸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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