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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保監(jiān)會的這項舉措,普通人對此則意見紛紜、觀點不一。不少人認為,保監(jiān)會的這種舉措,對于真正治理酒駕的作用有限,而有變相斂財?shù)南右伞?/p>
市民童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就表示,即使按照所謂浮動費率的最高額度,也只不過區(qū)區(qū)幾百元。而這數(shù)百元錢對于目前能買得起車的人來說,能起到多大的警示作用,確實值得懷疑。再說,交強險是每年買一次,要想用每年一次而額度又不高的經(jīng)濟措施對駕駛員酒駕產(chǎn)生長效效用,無異于癡人說夢。不客氣地說,要想真正嚴格管理酒駕,最有效的措施還是嚴查嚴管,而不是通過這種不痛不癢的讓車主多交那么一點錢的措施。
市民魏自力也認為,酒后駕駛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利用這個方法來嚴懲是應該的,但在嚴懲醉駕者的時候,更希望錢的概念少一點,生命安全的概念多一些,堅決反對以嚴懲醉駕之名行圈錢之實。畢竟酒駕跟保險完全是兩回事,酒駕當嚴厲處理駕車人,而不應該以增收交強險的方式來處罰車主,因為醉駕人不一定是車主,這樣的規(guī)定難免會給人一種“找個理由來提價”的感覺。更不用說酒后駕駛上浮交強險費率對酒駕者和受害者的影響都十分有限,那點保費對一個受害者和其家屬來說,根本就彌補不了什么。
魏自力說,從另一方面來看,保費提高那幾百元錢對于很多人來說也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真的是為了制約酒后駕車,那就加大交通處罰力度好了,并把罰款上繳國庫。酒后駕駛上浮交強險費率這樣的行為屬于“一事多罰”,違反行政處罰法和公平交易原則。
從事律師職業(yè)的市民劉先生則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都對連續(xù)發(fā)生交通違法的機動車輛上浮保險費率,與酒駕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兩者疊加,并不能夠簡單推斷出“酒駕與交強險費率掛鉤是國際慣例”的結(jié)論。恰恰相反,酒駕固然需要嚴懲,但是否需要通過提高交強險費率的方式,卻頗為值得商榷。
劉先生認為,交強險本應是一種非營利的公益性險種,但現(xiàn)實是:公益的險種實際卻并不公益,有關(guān)交強險暴利的公眾質(zhì)疑曾經(jīng)甚囂塵上。而將酒駕與交強險費率掛鉤,由此增加的交強險繳費受益者當然是保險公司,政府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強行提高部分車主的交強險費率,并將之作為提高酒駕違法成本的處罰手段,無異于一種憑借公共權(quán)力的行政罰款行為;行政罰款的受益者,卻是商業(yè)經(jīng)營的保險公司,恐怕很難逃脫利用行政權(quán)力為交強險提價、為保險公司謀利的嫌疑。
劉先生還指出,根據(jù)現(xiàn)在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對于醉酒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強險只是“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quán)向致害人追償”。既然保險公司對于酒駕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理賠,那么憑什么又以酒駕作為提高交強險費率的依據(jù)呢?從保險合同的權(quán)利義務對等性角度上看,這恐怕有些說不過去。一方面不予理賠,另一方面卻又借此提價,對保險公司而言,因酒駕行為而提高的保險費率,則無異于一種沒有任何成本付出的“純利潤”。
“酒駕當然需要嚴懲,但嚴懲酒駕的方式有很多,并且處罰方式一定要合理,否則就難免陷入尷尬。”劉先生最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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