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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有限開放大陸資金赴臺投資土地與不動產 2002年03月27日 08:30 中新社香港三月二十六日電臺北消息:據臺灣媒體今天報道,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初審并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日通過的三大重點分別是“盡速解決大陸投資盈余匯回重復課稅問題”、“準許未經核準赴大陸投資臺商補辦登記”及“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不過所謂開放陸資來臺,并非全面開放,而是采取許可制的開放模式。 對于三項修正條例,臺“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張元旭表示,將于一個月內提出許可辦法;“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表示,陸資申請來臺投資土地時,當局會依據申請目的來決定開放的土地大小,一定會在兩岸正常貿易及島內安全之間作平衡考慮。 不過,昨日通過的“條例”有關修正案中也明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qū)域等各款土地,陸資不得取得或承租。臺地政司長張元旭表示,當局是將陸資視為外資來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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