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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邪教組織 高法高檢再度出臺司法解釋 2001年6月11日 09:03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日電為正確適用刑法,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犯罪活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共同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將自六月十一日起施行。 這個解釋明確規(guī)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一)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三百份以上,書刊一百冊以上,光盤一百張以上,錄音、錄像帶一百盒以上的;(二)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三)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四)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涂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五)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六)其他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jié)嚴重的。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于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解釋二》規(guī)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解釋二》提出,邪教組織被取締后,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二十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對于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這個解釋還規(guī)定,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為充分體現和貫徹“團結、教育、挽救絕大多數,依法打擊極少數”的方針,“兩高”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于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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