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23日電 今日出版的新京報刊載文章指出,四大國有商業(yè)銀行將于6月1日起開始收取跨行查詢費,這種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真正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改善中國的消費環(huán)境,必須用法律嚴懲漠視消費者權利者。
文章指出,有人認為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應當由《合同法》來調整,但是,銀行卡的章程都規(guī)定了銀行方面隨時可以變更章程,調整收費標準和方式,如果持卡人不同意的,可以隨時銷卡。而所有的持卡人在申請銀行卡時都簽字同意了這樣的章程。所以,如果依據(jù)《合同法》,那么這個交易和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文章指出,實際上,面對銀聯(lián)和所有銀行共同組成的一個巨大的壟斷利益聯(lián)盟,單個的持卡人和這樣的壟斷利益聯(lián)盟根本不可能處于一個平等的地位,顯然也無法訂立一個公平的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因此,需要一個更好的法律保護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這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首先,銀行卡單方面的收費行為顯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顯然,銀行卡的章程就是一個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而四大國有銀行的收費公告也是如此。因此,無論是銀行卡章程還是最近銀行的收費公告,都是明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xié)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然而,雖然此次銀行卡收費得到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但是不能以行政審批作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的保護傘。依靠行政審批獲取收費的可以帶來的巨大利益,也必然鼓勵銀聯(lián)這樣的企業(yè)不去考慮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務,而是挖空心思從消費者身上找錢和主管部門那里找批文。因此,必須制止銀聯(lián)和銀行聯(lián)合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這類行為。
文章稱,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企業(yè)敢于明目張膽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來擴大自己的利益,關鍵在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執(zhí)行力度遠不如一些部門和企業(yè)對利益的追逐力度,對消費者的保護意愿遠遠不如對利益集團的保護動力,導致經(jīng)營者違法的收益遠遠大于違法的成本,從而也鼓勵了越來越多的企業(yè)依靠違法獲取利益。
文章最后強調,要真正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改善中國的消費環(huán)境,必須用法律嚴懲漠視消費者權利者,讓敢于以身試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周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