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10日電 據(jù)共同社報道,由于二戰(zhàn)期間被強擄至日本被迫從事條件艱苦的勞動,中國籍原勞工及遺屬起訴日本政府和日本4家建筑公司,索賠總額1.4億日元,10日,日本長野地方法院審判長辻次郎就此案下達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有關(guān)判決理由,審判長辻次郎認定強擄和強迫勞動是日本政府和建筑公司實施的非法行為,但同時指出,由于上述行為實施至今已經(jīng)過20年,“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并認可了“國家無答責(zé)”法理,即原告無權(quán)向《國家賠償法》實施前的政府行為索賠。
此案的原告是3名原勞工以及已故的4名原勞工遺屬,被告方的4家公司為鹿島、熊谷組、大成建設(shè)、飛鳥建設(shè)。
原告自1997年12月提起訴訟,法院到去年5月結(jié)束審理。審判長辻次郎建議雙方庭外和解,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起訴書指出,7名原勞工在1944年5至7月期間被強擄至日本長野縣,從事挖隧道和搬運沙土等水利發(fā)電廠建設(shè)工作,但沒有任何報酬,諸如此類的勞動一直持續(xù)到戰(zhàn)爭結(jié)束。
原告等人除了向被告索賠每名勞工2千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之外,還要求原告支付其未付的工資約1.5萬日元(平均每天5日元)工資,并登報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