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日前公布日程,物權法草案將不列入審議事項。有人認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將物權法付諸表決,是由于北京大學的一位教授發(fā)表了公開信,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物權法(草案)。(2006年2月10日《中國青年報》)
坦率地說,物權法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學界部分學者和立法機關部分同志希望物權法在財產保護方面能夠起到憲法的某些作用。由于對物權法的定位較高,所以,在法律草案的討論過程中出現了兩種截然對立的思路。有些法學家認為,物權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憲法的規(guī)定,不能創(chuàng)制新的經濟制度,更不能改變憲法中已有的財產所有制度。但另一部分學者期望物權法能夠與國際接軌,全方位地保護私有財產權利。
這種學術上的紛爭本屬正常,但由于部分民法學家親自參與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中,使得學術爭論超越了學術層面,變成了立法方法和體系之爭。
在討論中,學者們不諱言曾經或者正在受到世界其他國家民法的影響,有些學者甚至希望在體例上照搬德國的民法制度。但是,很少有學者對中國現存的生產關系進行認真的梳理,他們只是希望中國的物權法乃至民法典能夠突破現有的生產關系,直接與國際實現對接。
民法作為一種法律制度,體現的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和文化傳統。民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文化精神的高度濃縮,體現的是一個國家賴以存在的基本經濟基礎。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我們在制定民事法律制度的時候,不能不考慮與國際接軌的問題。但如果忽視了民法產生的歷史和現實土壤,而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或者具體條文,那么,中國的民法典不可能有長久的生命力。
立法機關之所以沒有在2006年全國人大的議事日程中安排審議物權法草案的內容,是因為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討的問題。
在生產關系劇烈變革時期,公民的財產權利在不斷發(fā)生著變化。在財產權利分配的過程中,如果物權法只滿足于確認現有的生產關系,那么,有可能會出現貧富不均的效果。打個比方,不同的人正在進行“擊鼓傳花”的游戲,鼓聲中止,游戲暫停,法律保護現有的所有權,那么對有些人來說,可能會占盡便宜,但是對另外一些人來說,可能會損失慘重。在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這個問題不存在,因為實現原始積累之后,他們立即確定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而在轉軌時期的國家,必須考慮到法律的實際效果,考慮到現有財產分配是否公平的問題。如果不加區(qū)別地保護私有財產,那么,最終可能會將貧富不均的現實法律化。
物權法作為保護財產權利的基本法,不可能全面承擔財產公平分配的責任。但是在不同的時期,制定不同的物權制度確實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沒有看到法律的歷史性和階段性,沒有看到法律所調整社會關系的復雜性,而將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過來,很可能會加重我國社會不平衡現象。
或許立法機關已經看到了問題的復雜性,所以采取謹慎的策略,暫緩將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決,這是明智之舉。暫緩表決物權法,不是不需要物權法,而是需要體現多數人意愿、符合生產力發(fā)展要求的法律。從客觀效果來看,如果沒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而只是籠統地提出私有財產保護的概念或者具體的規(guī)范,那么,有可能給今后的改革制造障礙,甚至可能會激化矛盾,產生負面效果。
法律不能僅僅滿足于對現存生產關系確認,法律必須符合生產力發(fā)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國法律之所以頻繁修改,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正處在改革中,生產關系不斷發(fā)生變化;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立法者沒有看到生產力發(fā)展的需求,沒有思考未來生產關系的表現形式,將存在視為合理,而沒有看到普通民眾對物權法的客觀需求。
在社會轉軌時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如果搞所謂專家立法,忽視了民情民意,那么,中國的物權法就會失去內在價值。從表面上來看,關于物權法的爭論局限于技術層面,但是從本質來看,這場關于物權法的爭論,其實涉及中國立法觀念的變革,涉及對中國改革重新評估,確立正確方向的大問題。
中央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為中國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諧社會,不僅要關注財產的原始來源問題,還要關注財產的分配問題;不僅要關注財產的消費問題,還要關注財產的交換問題。我國物權法必須充分考慮到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將憲法中保護人權和保護財產權的規(guī)定,通過具體的條文加以落實,防止出現新的不公。
關于物權法的討論,我們既要關注法律規(guī)范的內在結構,法律體系的整體和諧,同時也要關注法律規(guī)范的社會效果;既要關注技術層面的問題,也要關注價值層面的問題;既要研究物權法與憲法和其他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同時也要研究物權法所調整社會關系的變革問題,找到物權法的立足點,科學地平衡社會關系,努力為營造和諧社會創(chuàng)造條件。
(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