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用一個詞形容2005年政府法治的基本實踐,恐怕沒有比“和諧”二字更貼切的
選擇。這個去年年初提出的口號,經(jīng)過一年來的真實展開,儼然已經(jīng)成為我國政府法治建設的基本路徑選擇———那就是張其民本,慎用公權。一個崇尚并追求法治的理性社會,必是以確立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為本位,以謹慎、合理、人本主義的服務性宗旨為政府施政圭臬的和諧構成體,而這一切的實現(xiàn),往往取決于權利與權力疆域的固守與博弈。2005年的風云變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個生動的范例。
小人物與大進程
大凡必然的歷史進程往往是由幾個偶然的小人物在“不經(jīng)意”中推動的,這一點對于杜寶良而言顯得分外應驗:一位進京打工辛辛苦苦賺錢的普通貨車司機,一張富豪見了也會肉疼的萬元罰單,一個身份與處境如此吊詭但又真切的場景,懸殊之間帶來公眾對政府暗中執(zhí)法、不告知執(zhí)法的詰問,進而催生出政府執(zhí)法告知義務履行的普遍化。
而相比杜寶良“被動”的防守,郝勁松的舉動則更帶有一種堂吉訶德式的勇猛,這位上告國家稅務總局、下訴北京地鐵營運公司、北京鐵路局的“狂人”,在旁人的眼中顯得如此不可思議,地鐵如廁討要5毛錢的發(fā)票,火車上購物也要“添亂”索要票據(jù),他對人們不會做、不屑做、不愿做、不敢做的事如此的樂此不疲。但也正是這種“斤斤計較”的精神,在看似合理的規(guī)則秩序上頑強地撕開了缺口。
如果說杜寶良和郝勁松的抗爭多多少少是為了自己的私利,那么來自萬里之外蘭州的張正春則毫無疑問多管了件閑事,他揭開的是圓明園一層薄薄的防滲膜,暴露的卻是“一次毀滅性的生態(tài)災難和文物破壞”,而最終“發(fā)酵”成為了一場結結實實的“環(huán)評風暴”。越來越多的項目、工程,開始接受環(huán)境法律法規(guī)的檢視,越來越多的發(fā)展,必須通過大自然這一關。從這種角度而言,可以說張正春是以“圓明園防滲工程”這個小小的支點,撬動了似乎久已穩(wěn)若泰山的人類中心主義發(fā)展觀。
這些以一己之力撼動現(xiàn)實的“小”人物在2005年似乎特別的多,主張男女平等退休權的周香華、反擊“河南人歧視”的任誠宇和李東照、質(zhì)疑進城費的李剛、因年齡歧視起訴國家人事部的楊世建等等。人物、名稱可能都是偶然,但他們的努力卻遙應了100多年前德國法界大儒耶林對權利伸張的一句必然性總結:“為權利而斗爭”。
權力與權利,不斷重塑的邊界
有專家評論認為,和諧社會的一個應有之意是要求公權與私權關系的合理轉型。具體的說就是逐步減弱國家對社會的直接控制,培育和確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宗旨的服務性政府。實現(xiàn)這一目標需要政府合法、合理的逐步重塑自己的權力邊界,盡管起初難免會覺得被動,甚至是不情愿和委屈。
對此也許重慶市政府體會更真切。2005年中下旬,為迎接“第五屆亞太城市市長峰會”,重慶市進行了一場耗資1.5個億的“刷城”運動,將城市主干道兩邊的老樓房、破舊民居和臨街店鋪粉刷一新,未想美化之舉引來的卻是社會輿論的質(zhì)疑與批評。而這并不是什么個別的現(xiàn)象,2005年11月4日,備受社會矚目的北京上地建材城銷售中心訴海淀城管行政違法案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審,由于訴訟標的高達6億元,使其成為全國索賠額最大的國家賠償案。一棟建成十余年之久的建筑,如何“蛻變”成為占地巨大的違章建筑,又如何在一夕之間淪為廢墟,如此等等引出的思考耐人尋味。
同樣苦惱可能還有北京的交警,依相關規(guī)定,怎么處罰杜寶良都是正當?shù),但公眾對暗中?zhí)法的指責卻一時間鋪天蓋地;而一名因駕駛小排量汽車入長安街而受罰的司機將矛頭對準了實施已久的“限小”的政策,更是使相關部門直面合理與合法的現(xiàn)實問題。
類似的案例在2005年可謂不勝枚舉,引起爭論的珠海禁止電動自行車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維護公共秩序與保障公民知情權的矛盾;山東濟南對戶外廣告集中拆除引出的種種爭議;哈爾濱天價藥費事件引發(fā)的公眾對醫(yī)療衛(wèi)生管理體制的詰難,如此等等。
在私權主體的自主性活動日益豐富多樣的今天,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也相應擴大了,隨之而來的也是公權與私權在改革進程中日漸增多的緊張關系。但有爭議、質(zhì)疑,乃至存在某種緊張的關系,這并不是壞事,它證明權利與權力的板塊在相互碰撞,并因此重塑某種積極和諧的新秩序。每一起訴訟,每一次復議甚或每一種不同的聲音,都代表社會大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它們促使某些舊有制度安排的“新陳代謝”,更推動公權行為向合理、合法直至和諧的方向嬗變,并重塑其邊界。
2006,一個更為和諧的法治社會
2005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于2006年開始實施,它將為我國科學合理的公務員隊伍建設起到重要作用,而一個“高知、高效”公務員隊伍將成為政府民主、科學執(zhí)政的重要保障;
2005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則為相關部門的日常社會管理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也為私權的保護留足了空間;
而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也已經(jīng)提上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這些都將為更好的理順公、私權關系提供科學合理的法律依據(jù);
2006年1月1日,自1958年以來已頒布實施多年的農(nóng)業(yè)稅條例廢止,這意味著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對農(nóng)民實施的不平等待遇走向終結,也因此吹響了建設新農(nóng)村的號角:政府將增加對農(nóng)村的財政投入,在新的一年里,開始建立覆蓋全國的農(nóng)村新型合作醫(yī)療網(wǎng)絡;同時將全部免除西部地區(qū)農(nóng)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進行戶籍制度改革,改革城鄉(xiāng)分割的不合理制度。
……
攜著2005年的成果,2006年注定也將不平凡。
在建設和諧的法治社會的道路上,過去的2005年我們雖然有過坎坷,但畢竟在逐漸的進步,這些逐漸積累的一點一滴的進步將成為我們新的一年繼續(xù)前行的基礎和動力。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