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湖北省昨日作出的《關于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權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而作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判斷或裁決!
這項規(guī)定是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國家安全廳、湖北省司法廳共同頒布的,擬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行。報道說,此項新規(guī)定旨在杜絕刑訊逼供,準確懲治刑事犯罪,使無罪的人不受追究,以避免佘祥林“殺妻”類冤案的再演。
引人注目的是,這項新規(guī)定明確要求“對于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從第一次訊問時起對每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應當進行連續(xù)的錄音錄像”。
該規(guī)定還要求,“偵查人員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偵查人員訊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時,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通知委托律師到場!
這項新規(guī)定還要求,“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時,偵查人員應當進行現場錄像。對死因不明的尸體應當進行解剖并制作規(guī)范的尸檢報告”,“對查明案件事實起關鍵作用的血跡、毛發(fā)、體液、人體組織等重要證據,應做DNA鑒定”。
這項規(guī)定確認的刑事證據工作的基本原則包括:證據裁判原則、客觀全面原則、法定程序原則、保障人權原則、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原則、獨立判斷證據原則、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原則、有利被告人解釋原則等。(胡新橋、樊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