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9日電 據(jù)北京晚報報道,隨著“性騷擾”首次被寫入《婦女權益保護法》,京城一名遭到性騷擾侵犯的美院女模特決定在近期首次以“性騷擾”為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報道稱,此前,由于“性騷擾”沒有法律依據(jù),也沒有統(tǒng)一的審判尺度,法院難以認定,受到性騷擾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嚴權、健康權或名譽權糾紛為案由來打官司。人們預期,如果這件“性騷擾”第一案被法院受理,那么此案的審判可能為女性維權的范本,對反“性騷擾”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意義。
修法促成“性騷擾”案起訴
今年3月,北京某美院的一名學生利用單獨與一頭像女模特在教室里作畫的機會實施“性騷擾”。警方接到報案后對學生處以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事后女模特認為騷擾者的行為使她在精神上遭受很大的傷害,也使她無法再從事自己心愛的工作,所以要追究騷擾者的法律責任。
女模特的代理律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律師李瑩介紹說,女模特在精神和生活上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女模特7月初就來到中心咨詢,對于起訴一直猶豫彷徨,直到她得知《婦女權益保障法》被修改,首次將“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寫入國法,才決定起訴,同時希望這場官司為反“性騷擾”帶來積極意義。
職場“性騷擾”背后的權力壓迫
女模特的遭遇是職場“性騷擾”的一種類型。來自北京紅楓婦女熱線的統(tǒng)計顯示,“性騷擾”的發(fā)生以職業(yè)場所為主,在全部案例中,有32%的“性騷擾”來自上司,16%來自同事,兩者合計約占總數(shù)的一半。職場性騷擾往往發(fā)生在權力關系和地位不平等的兩方之間,多表現(xiàn)為上司對下屬、雇主對員工,受害者在權力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和司法的公正,他們往往難以與騷擾者抗衡,被騷擾者的人格尊嚴權、勞動權、性權利等難以得到保障。但是,打“性騷擾”官司,對被害女性來說往往充滿了艱辛。
在北大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代理的另一起“性騷擾”案中,重慶一名26歲的小學女教師小文因長期受到校長的“性騷擾”而向教委寫了檢舉書,并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維權工作卻受到重重阻礙:當?shù)氐慕涛t遲不作答復,電信部門拒絕向法院提供校長發(fā)給小文的騷擾短信,被告校長被升遷,有同樣經(jīng)歷的學校其他女教師不敢出來作證。小文受到當?shù)毓賳T的威脅,電視臺記者在采訪本案時攝像機和錄像帶被當?shù)赜嘘P部門沒收。
公共輿論“責備”被害者
讓小文沒想到的是,她打官司的壓力不僅來自權力機構,還來自當?shù)氐纳鐣草浾,很多人覺得對于這件事,小文也難逃其咎,當?shù)毓賳T更是向記者表示:“像這種事,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毙∥拇蚬偎镜呐e動因此受到了家人的反對,公公、婆婆要求她撤訴,丈夫甚至要和她離婚。
“長期以來,社會公共輿論對女性不寬容、不公正,在傳統(tǒng)文化中,有歧視和責備受害者的問題!敝袊缈圃貉芯繂T唐燦認為,“性騷擾”雖然不如強奸等犯罪行為嚴重,但在其背后的現(xiàn)象和后果卻十分的丑惡和嚴重,是很多問題的縮影。
“性騷擾”尚未界定標準
早在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時,法律專家就希望在地方法律上能夠對“性騷擾”問題有所突破。1999年,32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了反“性騷擾”的立法議案。昨天,“性騷擾”終于寫入國法,邁出了重要的第一步,為此類官司的訴訟帶來了法律依據(jù)!斑@一步跨出的雖然不大,但營造了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楊大文這樣評價說。
專家同時指出,雖然《婦女權益保障法》增設了“禁止性騷擾”的條款,但僅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笆紫仁菦]有界定什么是‘性騷擾’,這就給法院審判帶來了難度!崩瞵撀蓭熣f,現(xiàn)在法院能否受理“性騷擾”案,仍是個未知數(shù)。
楊大文認為,對于通過語言、文字、肢體動作等具有性意味的、以滿足騷擾者性需求并違反女性意愿的行為,可以明確地將案由定為“性騷擾”。
“雇主責任”應予明確
楊大文表示,這次修法時,專家們提出的“雇主(單位)責任”最終未被列入其中。以女模特的案件為例,該美術學院明文規(guī)定,在同一畫室中作畫,必須有3人以上。但案發(fā)時,只有女模特和學生兩人在畫室中。學校沒有盡到義務,給加害人提供了條件。
“單位應該制定自己相應的勞動規(guī)章預防性騷擾的出現(xiàn),這是一種基礎性的低成本的防范,更能有效防止‘性騷擾’的行為!崩瞵撀蓭煴硎,是否把學校列為被告之一、追究單位的責任還要再進一步考慮。修法之后,“性騷擾”官司該如何打,將在此案中得到實踐。(邱偉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