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fā)《杭州市有突出貢獻人才住房申購辦法(試行)》,該《辦法》規(guī)定,杭州市委、市政府決定從今年起,每年組織一次杭州市有突出貢獻人才的住房申購,市、區(qū)兩級每年將提供數百套住房,用于解決市區(qū)有突出貢獻人才的住房問題。也就是說,“杭州定期為有突出貢獻人才提供經濟住房”。(新華社9月23日)
杭州為有突出貢獻人才解決住房問題的新政,彰顯了杭州市委市政府在重視人才、吸引人才、激勵人才方面的努力,這種努力值得肯定。但“定期提供經濟住房”的方式,卻值得商榷:“經濟適用房”適用于“獎勵人才”嗎?
由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發(fā)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得很明確:“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四)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弊⒁猓胺舷铝袟l件”之后并沒有“之一”,要獲得經濟適用房買租資格,就必須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杭州“定期為有突出貢獻人才提供經濟住房”所依據的條件,卻超越了上述4個條件之外——只要有“突出貢獻”就行,而不管該“人才”是否已有住房、家庭收入多少。
這似乎很令人困惑,政府獎勵人才,有各種獎勵的方式可以選擇,為何要單單拿“經濟適用房”作為獎品?其實,政府拿“經濟適用房”獎勵人才,不過是一個習慣性動作!敖洕m用房”既然可以作為公務員的福利,那么拿它作為對人才的獎勵,又有何不可呢?但在經濟適用房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這樣做,實際剝奪了低收入家庭的權利。
獎勵,如果以剝奪、妨礙他人權利尤其是弱勢群體的權利為前提,就有“厚彼薄此”、“劫貧濟富”之嫌。某一群體得到的獎勵越多,另一群體的權利就越少。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詠濤)